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桦南县**小区**号楼西数第**门**楼。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 月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黑D****M号小型普通客车, 从桦南县梨树乡**村牟某某家出发,前往牟某某家东侧的小卖店找牟某某等人,15 时40分许驾驶车辆返回牟某某家中。经检验,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8mg/1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0月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岩松
检察官助理:姜昕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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