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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1********,彝族,初中文化农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8日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贵FA****号小型轿车由百里杜鹃管理区鹏程管理区沿**线向**乡**街方向行驶,于当日23时45分行驶至**线(化育花海大道至**太阳历广场)6公里(鹏程管理区**社区偏坡路口)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由驾驶人陈某某驾驶的贵F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

检  察  官周礼刚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28日

:1.被告人现在住大方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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