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2********,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现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因本案,于2020年10月7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龙港市新美洲第四小区84号1楼前出发,先行驶到龙州路后往下埠方向行驶。2020年10月6日21时00分,被告人李某甲行至龙港市龙州路38号前路段被龙港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3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照片及血样提取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无牌二轮燃油车辆的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李某甲(178********)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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