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7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鄂D****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客5人,从**镇出发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728公里(**村路口)处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现场对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l00ml,遂带至**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0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号牌为鄂D****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