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廊坊市**集团职工,刑拘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开发区**村。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 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由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新开桥北坡时遇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检查,被告人李某甲闯卡通过,在闯卡过程中与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与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继续沿新开路由南向北逃跑,后在光明道与和平路交口处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截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02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乙的的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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