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3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西平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3时,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粤S8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横沥镇桃子园银宝山新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摩托车驾驶人黄某某、摩托车乘客李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李某甲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经检验,李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325.60mg/100mL。黄某某禹受伤达轻伤二级,李某乙受伤达轻微伤。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黄某某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甲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宁
检察官助理:张庆华
2020年9月1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电话号码:180*******)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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