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8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组。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10分,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个旧市鄢棚南路新月城路段时,车辆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云GT****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告人李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故。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1.22mg/100ml。经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候,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李某乙、许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园满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组,联系电话:1512638****;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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