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87********,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居民,住屏边苗族自治县**镇**村委**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蒙自市**小区东门,倒车时与戴某某停放在路面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发生碰撞,后该车后滑与李某乙停放在路面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48.68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璟颢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1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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