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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区,现住址包头市昆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立案, 2020年7月10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3时25分,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东风雪铁龙”牌蒙BT****号小型轿车沿昆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团结大街交叉路口南200米处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郭某某驾驶的“东风日产”牌蒙B6****号小型轿车(副驾驶乘坐付某某)左侧后部发生碰撞,造成蒙BT****小型轿车翻覆致郭某某、付某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李某甲血中乙醇浓度为156.8mg/100ml,李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 书证被告人李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 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后经对被告人李某甲采血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56.8mg/100ml,系醉酒。

4、 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系被公安机关查获。

5、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驾车前饮酒的事实。

6、 书证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7、 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8、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涉案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

9、 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涉案肇事车辆与被害人郭某某、付某某发生过直接碰撞的事实。

10、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涉案交通事故情况及被告人李某甲肇事后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11、被害人郭某某、付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经过。

12、书证管辖说明,证实事故发生地行政管辖属于昆区人民政府。

13、书证人民调解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赔偿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红武

2020年8月1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包头市昆区**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58492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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