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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0********,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住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区********单元****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和同事雷某某等人在简阳市草池镇街上一火锅店吃饭。其间,李某甲喝了约二两白酒和约250ml啤酒。21时许,李某甲步行回公司宿舍休息。23日2时30分左右,李某甲从公司驾驶川A*****号宝马牌汽车从宿舍出发往成都方向行驶,途径双简路、第二绕城高速、成自泸高速和天府新区东山大道。行驶至东山大道二段天明大桥处路段时,李某甲因未仔细观察,汽车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渝A*****号别克牌汽车发生碰撞。随后渝A*****号汽车驾驶员杨某某报警,交警来到现场后挡获李某甲,并发现其系酒后驾驶。

经查明,事故导致辆车受损,渝A*****号汽车上的乘客李某乙受伤,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甲血液样本乙醇浓度为90.8mg/100mL。

案发后,李某甲对渝A*****号汽车车主朱某某和乘客李某乙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车主朱某某、驾驶员杨某某和乘客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中途经高速公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辆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朝花

2020年9月17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号,联系电话1354121****

      2.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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