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里**号楼**门**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23时09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牌照号为津A****8号白色北汽牌小型轿车,在天津市河北区华新大街华新汽车修理厂停车场院内,其驾驶车辆后部右侧与停放在该处的牌照号为津R****0号灰色威志牌小型轿车后部左侧发生接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损伤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队中山路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驶离案发现场,并行驶至本市河北区**小区其居住地。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5mg/100ml。
案发后,经他人报警,公安交管部门民警前往现场出警处置,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将被告人李某甲传唤至公安交管部门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宁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等六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津实[2019]毒物鉴字第76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队中山路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井 澈
检察官助理:刘皓轩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3张、卷外补充材料2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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