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4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固镇县湖沟大庄村其岳父家中饮酒后驾驶皖L37306号轻型栏板货车从湖沟大庄村往西行驶至湖沟单湾村墓园干活,办好事情之后其驾车从单湾村准备回固镇县湖沟镇东南村家中,当其行驶至湖沟大桥北侧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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