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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庄**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于某某)沿正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街**路路口南时,撞至李某乙停放的鲁******号小型面包车,致李某甲、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被告人李某甲投案自首。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李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李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6996****

2、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_3、卷材料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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