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71********,汉族,初中,务工,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黄海大道东侧逆向由北南行,行至海阳市山海名苑小区北处时,与对行的李某乙驾驶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李某乙和被告人李某甲受伤。经海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李某乙其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85.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月14日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酒精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明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云玖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与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