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8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经法医鉴定其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5.11mg/100ml)无驾驶证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巨鹿县城智源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在公路东侧站着的宋某某(抱着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某、李某乙受伤。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立勇
检察官助理:赵林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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