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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6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普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岭**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到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3月26日被网上追逃,于2020年6月8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电子厂被深圳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抓获。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1mg/100ml)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中麻路路段时被中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东莞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2月26日邮寄《传讯通知书》给李某甲,但至今被告人李某甲依然不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扣押车辆,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视频,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728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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