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区**号)。2015年5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晋LD****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飞翔路路口东侧路段时,该车右前部与李某乙驾驶的苏E2****小型轿车右前部相撞,造成苏E2****小型轿车车损5000元,事故发生后李某甲弃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6mg/100ml。在该起事故中,李某甲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道路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赵某某、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7.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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