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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行驶到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路**街交叉路口,遇被害人李某乙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未按规定让行,沿**路右转进入**街,李某甲所驾车与李某乙所驾车相擦碰,致两车受损,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提取李某甲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6.58mg/100ml(乙醇/血液),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莹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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