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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村**路**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浙GFX****号牌小型面包车在道路上行驶,22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明招路与香山路交叉口与李某乙驾驶的浙G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车驶离现场,后被李某乙拦下,并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李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1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仪视频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丽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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