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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李某甲,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1日晚间,醉酒后驾驶苏EA****小型轿车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太湖13组附近行驶至望亭镇问渡路御亭路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2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李某乙、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玲玲

检察官助理:何 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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