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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7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天鹅交叉口南侧处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甲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1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人李某乙证言、现场笔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轶彬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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