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于2020年8月7日被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从家中沿河卧路行驶至河间市**镇商贸城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1.46mg/100ml。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敏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