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5****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11月0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之后被告人李某甲潜逃。2019年12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9月11日19时35分,在邢台市高开区东华路与泉北大街交叉口南200米处,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冀EF****小型普通客车与道路中心的隔离设施发生事故,撞击后的隔离设施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瑞某某驾驶的冀E6****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8.98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瑞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到位,并获得瑞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基本情况表、事故现场照片、李某甲户籍证明信、李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李某甲机动驾驶证复印件、冀EF****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痕迹比对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鉴定意见:李某甲、瑞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4视频资料:光盘;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瑞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摘要;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证明、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返还物品凭证、在逃人员信息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撤销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丽娜

20201110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9157****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