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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浚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4时许,李某甲持有准驾车型为B2D驾驶证,酒后驾驶未悬挂牌照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浚县白云路北半幅的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菜园街路口时,与付某某驾驶的牌照为豫F9****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李某甲受伤。经鉴定,李某甲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mg/100ml。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付某某负同等责任;李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付某某就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罚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李  莉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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