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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A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龙岗区布沙路与中翠路交汇处路段红绿灯路口时,因车后溜车尾与林某某驾驶的粤B7R****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发现李某甲言语不清就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7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72.21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往后溜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李某甲赔偿了林某某的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测试结果、抽血告知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笔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浓度鉴定;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正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联系电话为135*******;担保人李某乙,联系电话为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谅解书壹页。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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