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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村**组**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2月20日被石首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石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1月20日石首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鄂D****8的蓝色东风牌SUV小汽车从石首市**镇回家,当车行驶至**镇**洲**路口处时被**镇派出所设卡巡逻盘查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0.4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李某甲带到石首市**镇卫生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52.01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2.身份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黄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岳华天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6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指认车辆照片;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德斌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9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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