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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现住冷水江市**煤矿**楼。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8月6日被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5月1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湘******二轮摩托车途经冷水江市浪石滩水电站地段时,因观察不周,非法安装太阳伞,未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使与李某乙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56.02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同年11月4日,李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案件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及摩托车照片、协议书、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华

检察官助理:彭词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00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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