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1********,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沅江市**路**巷**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3月被沅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又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1月被沅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湘******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沅江市**路疾控中心前路段时,与李某乙驾驶的湘******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乘康某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康某某受伤、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李某甲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2.31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证人许某某、成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送检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盛熠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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