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7时某某,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某某无号牌摩托车搭载一名女性由吴川市黄坡镇沿海湾大桥连接线往湛江市霞山区方向行驶。当日18时50分左右,行驶至湛江市坡头区奥体中心红绿灯路口路段时,与同向由詹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粤G8G****小轿车发生碰撞,致李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湛江市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民警将李某甲带到湛江市坡头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的乙醇含量为21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某某和辩解;
2.被害人詹某甲的陈述;
3.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查获现场图;
6.被告人李某甲的归案情况及到案经过说明材料;
7.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泳池
2020年3月2日
附注: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卷材料共三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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