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98********,汉族,中专文化,百世快递公司快递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村**组**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沿衍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祥和水岸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赵某甲相撞,造成赵某甲受伤。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遂请辽阳第二医院医护人员对李某甲进行抽血检验。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7.59mg/100ml。经查,李某甲准驾车型为C1,无驾驶摩托车资格。2020年9月14日,李某甲与赵某甲、赵某乙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甲一次性赔偿赵某甲损失赔偿费五千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未受刑事处罚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协议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乙、赵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赢男
检察官助理:邢诗文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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