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甲,196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62********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叙永县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假牌照号为粤AX****两轮报废摩托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陈丰路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晓宇

检察官助理:王 俊

2020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的联系电话:1355087****。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