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假牌照号为粤AX****两轮报废摩托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陈丰路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晓宇
检察官助理:王 俊
2020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的联系电话:1355087****。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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