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现从事环卫工作,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道**段**大学**学院前地段时,李某甲驾驶的小轿车追尾了前面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湘******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报警后,公安民警赶至事故现场,并将李某甲带至长沙医学院抽取血样,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4.32mg/100mL。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赔偿协议,李某甲并取得了李某乙的谅解。2020年4月22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李某甲接受调查,李某甲随后至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李某甲妻子李某丙的残疾人证、**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车辆碰撞痕迹、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理。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阿丽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731****。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