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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乙),男,46岁,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非**或者政协委员,青州市**镇**村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青州市**镇**村**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州市庙子镇三岔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被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档案、前科查询、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绵智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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