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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春冰李某甲,男,1989年9月14日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71989091421185304271989********,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平掌乡梭山村委会梭山56号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乡**村委**号,现住新平县漠沙镇大田道班三家小组出租房新平县**镇**道**组**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冰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傍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李春冰李某甲在新平县漠沙镇集镇内与新平县**镇集镇内与他人多次饮酒,5月11日早,李春冰李某甲醉酒后将李俊林某乙停于新平县**漠沙镇**仁和村委会**背阴山4号自家门前空地处、未锁车门且电门锁插有车钥匙的云FJX929云******号轻型普通货车启动欲去找朋友,随后,被告人李春冰李某甲驾驶该车行至227国道与**漠沙镇**曼竜社区**三家小组机耕路交叉路口处,左转驶入**三家小组机耕路旁的排水沟中,在以上李春冰李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造成云FJX929云******号轻型普通货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李春冰李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9.44mg/100mL。

被告人李春冰李某甲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春冰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冰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发生致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冰李某甲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冰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春冰李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能

检察官助理:李泽海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新平县漠沙镇大田道班三家小组出租房新平县**镇**道**组**房,联系电话:157581003141575810****;保证人李从生某丙,联系电话:159123810741591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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