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罪)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7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务工。 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号。

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李某乙、伏某某、赵某某在剑阁县白龙镇一家餐馆吃晚饭,在吃晚饭期间,李某甲饮用4-5两泡白酒,吃完晚饭后到KTV唱歌,唱歌期间李某甲饮用啤酒。唱歌结束后,李某甲驾驶川A7****小型轿车搭乘李某乙、伏某某、赵某某从剑阁县**镇出发往**乡方向行驶,当日21时40分,行驶至**路45KM+500m处时,与相对行驶的戚某某所驾驶的川H1****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李某甲驾驶川A7****小型轿车离开事故现场,回到临时住宿处,让没有喝酒的朋友田某某驾驶川A7****小型轿车搭乘李某甲又回到事故现场,与对方戚某某协商解决事故赔偿,戚某某说已报警了。李某甲又离开现场。当晚,民警找到李某甲后,带到剑阁县**镇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并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了被撞车辆损失2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李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锦普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