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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罪)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8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开奶茶店,户籍地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镇**行政村寨**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31日告知了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28日21时53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鲁R****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长泾镇建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泾消防中队门口地段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路边垃圾桶,后垃圾桶又碰到道板上沈某某停放的苏E****J小型轿车后部,造成垃圾桶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让李某乙到现场顶包,被民警识破。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3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沈某某人民币2100元,取得对方谅解;赔偿垃圾桶损失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驶证、驾驶证、事故现场图、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明县**镇**行政村寨**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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