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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受贿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会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51976********,傣族,大学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会理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址:会理县***小区**栋**单元**号。原系会理县**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凉山州会理县人大代表,会理县**乡人大代表。因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于2019年7月25日被会理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于2019年8月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书面征求了会理县监察委员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会理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会理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为李某乙在**乡辖区内承包多项工程提供帮助,以借少还多的方式,收受李某乙赠送人民币6.4万元。该款被李某甲用于购置北京现代新途胜轿车一辆。

2.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借其子过生日之机,邀请承建新安乡多个工程项目的老板李某乙参加,李某乙为感谢李某甲对其承建工程及支付工程款等方面的关照。当着李某甲的面,送给李某甲的妻子邓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该款被李某甲、邓某某用于家庭日常开销。

3.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为钟某某在**乡安装安全饮水工程及拨付货款上提供帮忙,事后,李某甲在新安乡政府自己的办公室内收受钟某某人民币1万元。该款被李某甲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4.2017年年初,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为砂场老板王某某在**乡移民工程材料采购上给予帮助,在王某某的车上,收受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该款被李某甲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5.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负责修建**乡产业水池项目老板张某某在资金拨付上给予帮助,在会理县“**”餐馆附近路边,收受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该款被李某甲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月2日,其家属代其退还赃款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乙、钟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委托其家属退回所收受的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制度,保护公共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洪远

检察员:潘利平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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