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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受贿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职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县**镇,现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1991年10月至今在河南省焦作市**县公安局工作,期间:2013年5月至2018年12月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科级侦察员(正科级);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一级警长;2020年3月至今任**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一级警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伊川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川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河南省焦作市**县公安局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某、秦某等人财物共计62.5285万元,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赃款均用于个人消费。

1、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交警队安装电子监控卡口等项目招投标和结账过程中为焦作**电子安防有限公司和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使其两家公司在交警队相关项目中标承揽工程2000余万元。2017年2月,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为表示感谢,在李某甲购买别克(GL8)商务车(车牌号为豫A*****)时为其支付购车款人民币39万元,后该车为李某甲个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直至案发。

2、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何某某为了长期维持好与李某甲之间的关系,以便能够得到李某甲在日常工作中给予的帮助,分五次送给李某甲送人民币5万元。

3、2014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姐李某乙家盖房子时,少向秦某经营的**县**混凝土公司支付混凝土费用2.5285万元。2017年收受秦某1万元及两张面值0.5万元的购物卡,在车辆监管及工作安排上,为秦某提供帮助。

4、2016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工作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个体老板慕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慕某某与**县交警队签订停车场服务合同和支付服务费方面提供帮助。

5、2016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四次收受焦作**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某人民币8万元,为在支付焦作**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大楼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

6、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工作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天宇设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成某甲人民币3万元,为**天宇设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限高杆工程顺利中标和支付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

7、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县祥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老板郭某乙人民币1万元,为**县祥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县交警队签订停车场服务合同和支付服务费方面提供帮助。

案发后,伊川县监察委员会追缴扣押涉案赃款23.5285万元;本院追缴扣押涉案赃款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李某甲任职相关文件、焦作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县交警队相关项目合同及拨款资料、焦作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县交警队相关项目合同及拨款资料、河南万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县交警队相关项目合同及拨款资料、**县亿豪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县交警队相关项目合同及拨款资料、**天宇设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县交警队相关施工合同及拨款资料、**县交警队涉案车辆停车场和交通事故救援中心场所租赁协议及拨款资料、**县公安局证明、**县陟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清单、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王某某、赵某某、成某甲、成某乙、慕某某、郭某甲、何某某、李某乙、吴某某、郭某乙、刘某某、牛某甲、牛某乙、秦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河南省焦作市**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至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倩

检察官助理:姚铎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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