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9********,汉族,本科文化,广东省化州市人,中共党员,系茂名市**局**分局原副局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号**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茂名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贿罪,由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茂名市**局**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大队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11名社会老板所送钱款共计78.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5年至2018年,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9次收受茂名市安****有限公司**分公司(简称安***公司)和电***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经理崔某某所送共计26万元,为安****公司和**公司通过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许可审批等多次提供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李某甲先后8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崔某某所送共计16万元,每次2万元。
2、2016年5月的一天,李某甲在电白区体育馆附近收受崔水华所送10万元。
(二)2015年至2017年,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茂名市电白区**酒店股东柯某某所送共计5万元,为其酒店周边治安管理服务提供关照和酒店通过特种行业(旅馆业)许可审批提供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李某甲先后6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柯某某所送共计3万元,每次0.5万元。
2、2015年7月的一天,李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柯某某所送2万元。
(三)2015年至2018年,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9次收受茂名市**酒店股东吴某某所送共计5万元,为其酒店通过特种行业(旅馆业)许可审批及对酒店周边治安管理服务提供关照。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1月的一天,李某甲在电白区沙琅镇某饭店收受吴某某所送1万元。
2、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李某甲先后8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某所送共计4万元,每次0.5万元。
(四)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8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茂名市电白区中****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某所送共计16万元,每次2万元,为其公司的**石场通过爆炸物品购买许可审批提供帮助。
(五)2016年8月、2017年9月的一天,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茂名市电白区**有限公司股东李某乙所送共计10万元,每次5万元,为其公司的**石场通过爆炸物品购买许可审批提供帮助。
(六)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6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茂名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某某所送的共计6万元,每次1万元,为其公司的**石场通过爆炸物品购买许可审批提供帮助。
(七)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8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茂名市电白区**酒店老板李某丙所送共计4万元,每次0.5万元,为其酒店周边治安管理服务提供关照。
(八)2019年1月的一天,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电白区**饭店收受茂名市电白区**酒店经理李某丁送2万元,为其酒店通过特种行业(旅馆业)许可审批提供帮助。
(九)2016年11月的一天,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茂名市**大酒店经理许某某所送1万元,为该酒店通过特种行业(旅馆业)许可审批提供帮助。
(十)2018年5月的一天,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茂名市电白区**酒店门口路边,收受茂名市电白区**酒店经理关某某所送0.5万元,为其酒店通过特种行业(旅馆业)许可审批提供帮助。
(十一)2018年5月的一天,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电白区**车站收受电白区**酒店股东林某甲委托其朋友林某乙所送3万元,承诺对**酒店员工与消费者打架案件处理给予关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7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十六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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