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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68********,壮族,大学专科学历,原南宁市武鸣**护股**,住南宁市武鸣区**镇**路**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南宁市武鸣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8月4日被南宁市武鸣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8日本院决定拘留,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同年9月30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宁市武鸣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担任南宁市武鸣县**所**职、县治超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向社会人员班某、梁某甲、林某某提供治超执法信息及向其他治超人员“打招呼”,以使得向班某、梁某甲、林某某交钱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不被查处。后李某甲收受班某、梁某甲、 林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420000元。其中,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收受班某、梁某甲给予的钱款共计20000元;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收受梁某甲给予的钱款共计150000元;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收受林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250000元。

被告人李某甲在收受上述钱款后,将其中235400元用于个人开支,其余184600元分别送给13名武鸣治超工作人员。案发后,13名治超工作人员已将184600元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个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相关人员个人情况材料、南宁市武鸣区交通服务运输中心单位性质及人员编制文件、干部任免通知、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安排表、微信转账记****。

2.证人毕某某、苏某某、梁某乙、周某甲、罗某甲、黄某甲、陶某某、李某乙、潘某甲、某某某、黄某乙、周某乙、潘某乙、韦某某、罗某乙、蒋某某、詹某某、黄某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南宁市隆安看守所。

2.检查卷宗十五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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