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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受贿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2********,汉族,大学文化,镇江市京口区**街道原党工委**,住江苏省镇江市**小区**幢**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镇江市京口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京口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镇江市京口区**街道办事处**等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等方面,为史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提供帮助,伙同他人共同收受史某某贿赂的人民币计6000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实际收受15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单独收受李某乙、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贿赂的人民币计495000元。分述如下:

一、2017年上半年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与李某乙等人通谋,在位于本市京口区**街道的**社区小葛中心河道整治工程的招投标、工程款支付等过程中,为史某某提供帮助,共同收受史某某贿赂的人民币计6000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实际分得150000元。

二、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李某乙在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李某乙贿赂的人民币计400000元。

(一)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京口区**街道**社区李某乙的办公室内,收受李某乙贿赂的人民币200000元;

(二)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京口区**街道**大院内,收受李某乙贿赂的人民币200000元。

三、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潘某某在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本市丁卯**4S店附近,收受潘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0000元。

四、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吴某某在拆迁补偿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本市京口区**街道其办公室内,收受吴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000元。

五、2019年初,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陈某某在拆迁补偿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本市京口区**街道其办公室内,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000元。

六、2019年3月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徐某某在工程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徐某某贿赂的人民币计25000元。

(一)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谏壁大桥附近,收受徐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5000元;

(二)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小区东大门,收受徐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7月14日,镇江市京口区监察委员会在部分掌握被告人李某甲受贿的事实后,通知被告人李某甲至办案点并留置,在调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4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的通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账凭证、会议纪要、情况说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费审批表、借条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李某乙、韩某某、田某某、沈某某、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靳明

检察官助理:陈舟远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被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赃款人民币495000元扣押于镇江市京口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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