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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受贿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5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山东省**局****警察支队*大队*级警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临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受贿罪被淄博市周村区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淄博市周村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1年10月份,王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李某甲提出让其帮忙从轻处理李某乙(已判刑)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被告人李某甲答应并提出需20万元处理该事情。2011年10月18日,王某某将李某乙交付的20万元交予被告人李某甲,后被告人李某甲找到该案件办案人员贾某某(另案处理),向其打探案情、提出从轻处理等请托事项并送给其1万元,其余19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8月16日,淄博市周村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到**公安局将被告人李某甲带至淄博市监察委留置场所**园,同日,淄博市周村区监察委对被告人李某甲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资料、发破案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共计2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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