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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受贿案)_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58********,汉族,山西霍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2018年9月退休,退休前系四川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四川**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四川**铁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四川兴**铁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四川***铁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锦江区。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泸定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卓**(女)、陆**,四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利用担任铁道部**勘测设计院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中铁****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四川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济师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1101.1258万元。其中,与他人共同收受749.361万元。具体如下: 

1、收受程某某所送10万元

2002年至2005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铁道部**勘测设计院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项目经理程某某承建铁道部“**苑”商住楼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程某某以过节慰问名义给予的红包,共计10万元现金。

2、收受朱某某所送5万元

2005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铁道部**勘测设计院房地产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重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朱某某承揽重庆市上清寺“***城”消防工程、“郫县**专家住宅”弱电安装工程提供帮助。工程实施期间,收受朱某某以红包和打麻将铺底名义所送5万元现金。

3、收受童某某所送10万元

2005年至2007年,李某甲利用担任铁道部**勘测设计院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童某某所在的成都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合作开发“*****镇”项目提供帮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多次收受童某某在吃饭、喝茶之际所送红包,共计1O万元现金。

4、收受范某某所送72.4048万元

2007年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中铁****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范某某所在的成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合作开发“***尚”项目提供帮助,事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范某某所送50万元现金,并拖欠该公司购房款(金牛区西体路*号*栋*楼*号写字间)22.4048万元。

2018年9月,组织调查后,李某甲怕事情败露,安排其妻弟何某某支付房款及契税、滞纳金共计26万元。

5、收受李某某所送50万元

2007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中铁****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某所在成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合作开发“***际”项目提供帮助。2008年7月,李某甲以借50万元给朋友周转为由,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所送50万元。

6、收受荀某某所送5万元

2007年,被告人李某甲在其担任中铁****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其侄儿荀某某所在公司都江堰市**园林场承揽了“***拉”销售部及样板房室外绿化工程。项目实施后,李某甲在家中收受荀某某所送5万元现金。

7、收受曾某某等人所送10万元

2008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中铁****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为四川省**建筑总公司二公司承揽“***际”土建项目提供帮助。工程实施过程中,李某甲多次收受项目负责人曾某某、罗某某在吃饭、喝茶之际所送红包,共计10万元现金。

8、收受邓某某所送20万元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中铁****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为邓某某所在的成都**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承揽中铁**“***拉”一期景观工程项目给予关照支持,工程实施过程中,李某甲收受邓某某所送感谢费20万元现金。

9、收受贾某某所送35万元

2O02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铁道部**勘测设计院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贾某某承揽重庆市上清寺“****危房改造”土石方工程提供帮助,后收受贾某某所送10万元现金。

2008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中铁****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为贾某某和王某某承揽“****科技培训中心”一期土石方开挖工程提供帮助,后收受贾某某所送25万元现金。

10、与贾某某共同收受四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信息费”名义所送749.361万元

2007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中铁****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中标“***拉”项目提供帮助,后与贾某某共同收受该公司所送信息费共计749.361万元。其中367万元**公司陆续转入贾某某指定的广汉市**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账户(为牟某某购买别墅190万元,李某甲和贾某某各分得88.5万元现金),剩余382.361万元**公司以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号商住楼****号商铺抵扣,房产登记于贾某某名下,被告人李某甲获得商铺租金110万元。

11、收受王某某所送19.36万元

2008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中铁****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为王某某承揽“****科技培训中心”一期土石方开挖工程提供帮助。2010年4月,王某某在云南**刷卡为李某甲支付房款共计13.36万元。

2013年年底,李某甲利用担任四川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济师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承揽成都至重庆铁路客运专线站房及相关配套工程****标段劳务工程、成贵铁路客专**工程指挥部办公楼装饰工程提供帮助,事后分两次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

12、收受龙某某所送15万元

2008年至2011年,李某甲利用担任中铁****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学院城市雕塑设计院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承揽中铁**“***城”项目设计雕塑、“**科技培训中心”规划设计、“***拉”项目景观雕塑等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龙某某银行转账方式所送3万元、10万元及在成都见面直接所送2万元现金,共计15万元。

13、收受林某某所送100万元

2010年、2014年,李某甲利用担任四川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济师等职务便利,为承建商林某某承揽下属核心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大竹-梁平(川渝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劳务工程、成贵铁路**项目***隧道施工工程提供帮助。事后,李某甲在其成都家附近先后两次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各50万元,共计100万元。

2020年3月19日,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指定甘孜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管辖办理李某甲涉嫌职务犯罪案件。2020年5月20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组电话通知李某甲到其住处附近的京川宾馆(成都)门口见面,见面后将李某甲带至甘孜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留置中心开展监察调查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上缴甘孜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全部涉案赃款;2018年9月,贾某某已依法上缴涉案商铺,并过户至甘孜州投资发展集团,收归国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商铺2间;2.书证:施工合同,财务凭证等;3.证人证言: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01.125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芬

检察官助理:郑奇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泸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4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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