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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变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泽州县**镇**街**院**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5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22日被泽州县交警大队行政罚款3000元;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13日被泽州县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十日、行政罚款2000元。现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后半年,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在驾驶机动车时应付交警检查,该将李某乙的机动车驾驶证拿走,并将该驾驶证上李某乙的照片变造更换为其本人照片。2019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晋E****5号黑色大众牌小轿车,行驶至泽州县南村镇青杨掌社区路段时,在接受泽州县交警大队民警交通检查时,其向民警出示了该变造的驾驶证,并冒充李某乙,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变造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锋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763603****。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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