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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合同诈骗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职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捕前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6月2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7月25日被城关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0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0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0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0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2月21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01月0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在本市从“西藏中交公司”获取“文成公主开放区第二期安置房”工程的事实,以工程分包、木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别于被害人签订协议以骗取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3日,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人工劳动合同,后被害人李某通过手机转账形式向被告人李某乙账户转款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

2017年11月,与被害人梁某某、夏某某签订人工劳务协议,2018年1月11日,以押金的名义从被害人梁某某处收取人民币50000元;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高某某签订人工劳务合同,收取信誉金人民币40000元。

骗取的钱款被被告人李某甲用于个人支出,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强巴念扎

2020年03月20

附:1.被告李某甲现羁押在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被害人联系单以及一证通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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