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小区**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在签订石家庄正定新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拆迁补偿款95807元人民币。现被告人李某甲已将95807元退还。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政府通告、会议纪要、在建证明、补偿协议书、估价结果、企业征收现场勘察表、卫星图片等其他书证;2.证人证言:宋某某、李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国家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林英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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