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二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3********,汉族,小学文化,经营木材生意,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委会**村**号。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经营木材生意,与被害人李某乙之前曾有生意往来,期间,其因欠债与对李某乙不满,起意诈骗李某乙钱财报复。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其有大批木材待售为饵诱骗被害人李某乙,经与李某乙口头协议决定由李某甲将200余吨木材以一吨920元(含运输费)卖给李某乙,由李某乙自己找司机拉货,运费由李某乙自行支付再从总价内扣除。此后,在2018年9至10月期间,李某乙按协议自己找司机总计拉9个集装箱往海口市秀英区**镇**村村口李某甲经营的木材收购站找李某甲装木材以送货给李某乙,李某甲向9个集装箱内只装少量木材总计约10吨左右,在过磅站过磅时又修改增加磅单所计木材重量至总重量为209.43吨,再将磅单拍照以微信传给李某乙要求按量付款,以少充多,借此行骗。期间,自买卖第二个集装箱拉的木材起,双方经协议又将木材价格调至一吨900元,双方还约定由李某乙以每个集装箱2000元计作为押金先从总价内扣留待验货确认无误再支付给李某甲,李某乙按协议自己找司机拉货,以每个集装箱5300元计,其自行支付运费总计47700元,李某乙将47700元运费与押金18000元从总价内扣除后依约向李某甲先支付货款总计122771元。被告人李某甲在对被害人李某乙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增、谎报货物重量方式诈骗,总计诈骗李某乙11万余元,所得赃款已被其全部花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银行明细、集装箱动态管理、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穆某霜、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达非法占有目的,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采取以少充多虚增谎报货物重量的方式骗取他人1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慧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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