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内乡县**村**号。2019年10月9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甲以低价出售废旧硅板等为诱饵,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徐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26名被害人,诈骗26人预付款等共计29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活动。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报告书;视听资料;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厚彦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