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许昌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租赁一辆金色、新桑塔纳轿车(豫K*****),于几日后将该车私自转交李某乙,同年5月16日该车被私自抵押给宋某某借款十万元,并至今未归还承租车辆,未支付租金。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格为人民币99863元。
2、2014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许昌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租赁一辆蓝色、帕萨特轿车(豫K*****),随后于当日私自将该车交予宋某某抵消借款十三万元,并至今未归还承租车辆,未支付租金。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96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绍团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建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破案报告1份、证人名单1份、被害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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