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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合同诈骗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涉企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尔勒市巴州**冷库,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许昌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租赁一辆金色、新桑塔纳轿车(豫K*****),于几日后将该车私自转交李某乙,同年5月16日该车被私自抵押给宋某某借款十万元,并至今未归还承租车辆,未支付租金。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格为人民币99863元。

2、2014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许昌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租赁一辆蓝色、帕萨特轿车(豫K*****),随后于当日私自将该车交予宋某某抵消借款十三万元,并至今未归还承租车辆,未支付租金。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96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绍团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建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破案报告1份、证人名单1份、被害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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