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41975********,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镇**街**组**号,现住开鲁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左后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王某某(另案已判决)、富某某(另案已判决)等人多次采取与被害人签订购买、租赁车辆合同,租后车取前车,并将所赊购和租赁的车辆抵押的方式,获取抵押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累计骗取他人财物81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为富某某在开鲁县开鲁镇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国豪农机商贸经销处赊购的一辆404型号泰鸿牌拖拉机提供担保,后该车被富某某抵押他人,得款9000元,用于李某甲、富某某等人赌博。经开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泰鸿牌拖拉机价格为39300元。
2、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与王某某共同在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被害人包某某处租赁蒙G*****起亚牌小型汽车。同年8月13日,王某某将该车抵押给李某乙经营的沈阳市辽中区胜荣寄卖行,用于替换并赎出先前抵押在此处的汉兰达汽车。后该车被侦查人员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包某某。经科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起亚小型普通客车价格为42000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赤峰市阿鲁科尔沁天山镇郊团结村的一出租房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临时羁押提解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报案材料、复函、汽车租赁合同、李某甲车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机动车抵押合同、旅店住宿登记、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还车辆照片、农机买卖合同、借据、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包某某、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甲的供述及同案犯富某某、王某某、叶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81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梅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页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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